杨晓瑾律师亲办案例
借贷纠纷
来源:杨晓瑾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量:658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闯,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瑾,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男,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玲,女,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魁,男,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姜*闯因与被上诉人张*生、郭*玲、陈*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瑾与被上诉人陈*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到庭参加诉讼,经合法传票及公告通知被上诉人张*生、郭*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姜*闯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民事判决,直接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归还借款364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以原告缺乏相关证据为由而驳回原告诉请是错误的。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2份借款凭证分别是2014年6月10万元、2015年12月26.4万元,均系本案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10万元借条系被上诉人陈*魁亲笔书写、被上诉人张*生亲自签名捺手印。26.4万元系被上诉人张*生亲自签名按手印。被上诉人签名、捺指印的行为系其对上诉人所借债务的认可,充分说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发生。

被上诉人陈*魁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转账凭证或银行流水,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实际存在。被上诉人陈*魁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早已经过了担保期限,该十万元是否发生上诉人没有证据直接证明。

*生、郭*玲未到庭发表辩论意见。

*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张*生、郭*玲、陈*魁偿还姜*闯借款364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张*生、郭*玲、陈*魁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20日,张*生向姜*闯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姜*闯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张*生,担保人:陈*魁。2014年6月20号”。2015年12月29日,张*生向张*生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姜*闯现金贰拾陆万肆仟元整(¥264000元)欠款人:张*生担保人”。张*生与郭*玲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姜*闯多次催要未果,形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2014年6月的10万元的借条,姜*闯提供的转款凭证显示由其将9.65万元转给案外人王某,借条无法与转账凭证相佐证,无法认定姜*闯履行了借款合同,故对姜*闯诉请张*生、郭*玲承担共同偿还借款10万及利息,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无法查证姜*闯与张*生之间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故姜*闯诉请陈*魁承担保证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5年12月29日26.4万元的欠条,姜*闯未提供转账凭证、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佐证,姜*闯诉请张*生、郭*玲偿还此笔欠款,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不能查证陈*魁与2015年12月29日的欠条有法律关系,姜*闯诉请陈*魁偿还此笔欠款,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姜*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9280元。由姜*闯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上诉人张*生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案涉借条上有借款人张*生和担保人陈*魁的签名,该借条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张*生向上诉人姜*闯借款事实。虽然上诉人姜*闯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该款项并非直接转给借款人,但不排除按照借款人指示转给第三人的可能性。在借款人未抗辩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借条为准。一审法院驳回姜*闯对张*生主张该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姜*闯主张被上诉人张*生偿还10万元借款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案涉欠条,上诉人姜*闯对该笔欠款的形成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一审法院驳回其对该笔欠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二、关于郭*玲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被上诉人郭*玲并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上诉人姜*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10万元债务用于张*生与郭*玲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郭*玲不应承担案涉10万元债务的还款责任。三、关于陈*魁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被上诉人张*生为上诉人姜*闯出具借条的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上诉人姜*闯在一审法院起诉时间是2017年6月1日,上诉人姜*闯一审庭审中陈述其在借款后三个月内向被上诉人张*生主张了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上诉人陈*魁对案涉10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上诉人姜*闯未能在保证期间向被上诉人陈*魁主张保证责任,被上诉人陈*魁应该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姜*闯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

二、张*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姜*闯借款10万元;

三、驳回姜*闯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60元,共计13520元,由上诉人姜*闯负担9806元,由被上诉人张*生负担3714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上诉人张*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内容由杨晓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晓瑾律师咨询。
杨晓瑾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7好评数10
翠华路500号佳和商务大厦25层02-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晓瑾
  • 执业律所: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13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翠华路500号佳和商务大厦25层02-05室